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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李某乙之妻。

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李某乙之父。

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与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尹占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予以退还;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代)肖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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