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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诉被告陈某峰、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艾某

被告陈某

被告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陈某峰、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撤回对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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