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徐某
被告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5日前支付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2250元、营养费人民币2100元、误工费人民币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10元、交通费人民币103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徐某应支付原告李某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元,该款扣除徐某已垫付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原告李某应返还被告徐某人民币1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