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徐某

被告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5日前支付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2250元、营养费人民币2100元、误工费人民币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10元、交通费人民币103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徐某应支付原告李某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元,该款扣除徐某已垫付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原告李某应返还被告徐某人民币1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