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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骏晔

审判员邵云娟

代理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乐敏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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