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五金电器厂
被告上海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五金电器厂与被告上海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五金电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