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汉族,75岁。
委托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X镇X村第六村X组。
负责人郅某某,该组组长。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X镇X村第六村X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给冯某某。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张罡
二○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