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0年5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0年5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常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靳某某、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被告人靳某某、常某某为了能从农村信用社办理到贷款,在本市X路易初莲花超市负一楼地下室卫生间内,以260元的价格向一办假证人购买结婚证一本(经鉴定上述证件系伪造)。2010年5月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靳某某、常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常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常某某扰乱公共秩序,非法购买国家机关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某、常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靳某某、常某某购买国家机关证件,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2、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常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付功
二Ο一Ο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