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东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的院子里种植了674棵罂粟,2009年5月19日该批罂粟被公安民警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XX、侯XX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私自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周义林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