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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乙与卞某丁、开封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耿某乙,女,1953年生。

委托代理人曹德胜,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耿某丙,女,1982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卞某丁,男,2001年生。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1980年生。系卞某丁之母。

委托代理人卞某戊,男,1951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开封市儿童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某己,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海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耿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卞某丁、一审被告开封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葛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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