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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0-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309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7月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花园A座X室内,利用打扫房间之机,先后两次窃取被害人谭某某(女,46岁)放在信封袋内的人民币共计73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7月3日被抓获。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徐某某、林某证言、被害人谭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3日起至2007年7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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