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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郑州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2010)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被告人邢某某不服,以“原审定性错误,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桂东

审判员吴德河

审判员王建峰

二Ο一Ο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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