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任确山县X村能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站长,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一案,作出(2009)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追缴非法所得x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李晓龙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