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114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李继军
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