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白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X号。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7月18日19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大社区招待所X房间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曹某(女,20岁)放在床上充电的x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830元,后被抓获,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肖某某、赵某某证言、被害人曹某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07年7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