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尤XXX水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上诉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福建省尤XXX水力机械有限公司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0)衡蒸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福建省尤XXX水力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二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7月23日,被上诉人唐某某与上诉人福建省尤XXX水力机械有限公司在湖南省衡阳市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作为受委托人在湖南境内为上诉人推介产品而进行市场调查、市场分析,提供市场信息,完成委托事项。被上诉人为完成委托事项在湖南境内所属的市、县、区进行的市场调查、市场分析,提供市场信息,亦包括衡阳市蒸湘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