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门某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10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2日16时许,被害人石X和门X夫妇去搬口办事处门某村门某琴的弟弟门某某家询问种地事宜。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门某某用砖块将石X前额处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X的陈述,证人门X、门XX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因家庭矛盾,用砖块将被害人石宗民砸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9日起至2009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晖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