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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皮守领,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X路交叉口。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皮守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驻马店市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X路X号楼X楼西户商品房一套,但楼房竣工后,原告发现根本没有六楼。2008年8月12日经双方协商达成退房协议,约定被告于2008年8月20日退还原告x元购房款及利息3150元,但被告仍然不予退还,为此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x元及利息。

被告未到庭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办事处乐北居委会新房一套;楼房位置为X号楼X层西户;建筑面积约136平方米;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926元,总售价为x元,原告先向被告预x%定房款计x元,待房屋竣工后,被告交付原告使用房屋的同时,剩余房款一次性结清;房屋竣工期为2008年2月底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预付房款x元。楼房竣工后,被告所建楼房没有六层亦即没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标的物。2008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约定签订一份退房合同,约定被告于2008年8月20日退还原告购房款6300元,利息3150元(利息按年利率5厘计),合计x元。退房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未按约退还房款,双方酿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于2007年6月批准成立,注册资金80万元,股东分别为董永红、薛新民、张岭,被告对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未取得开发及预售的相关证件。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有关书证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被告在收取原告的房款后,即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又未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房款及利息,从而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为此被告应承担退还房款及利息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驻马店市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购房款x元及利息3150元(从2008年8月12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利率按年息5厘计)。

被告如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秉光

审判员王秀平

人民陪审员李爱文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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