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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朱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朱某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1月28日前赔偿原告陈某护理费人民币x元、营养费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6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朱某应于2010年11月28日前支付原告陈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材料费人民币36元、其他用品费人民币338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7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85.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人民币514.5元、被告朱某承担人民币771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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