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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某某。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荣某某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荣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荣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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