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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3年6月1日,王某和李某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2003年6月10日至2006年6月10日,期间租金为月租金350元,合同到期后王某享有优先承租权,合同违约的一方要支付对方违约金3000元等内容。期间王某按时缴纳了相关的房租。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使用李某某房屋至今,期间仅支付李某某房租1200元,剩余房租经李某某多次催要拒不支付,李某某于2008年5月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某某、王某在合同到期后虽然未续签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均认可按照双方之前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期间王某仅仅支付了李某某租金1200元,剩余的房租至今未还,现李某某诉求其支付相关的房租,理由正当,于法有据,理应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因租房合同到期后双方未重新签订租房合同,对违约金也没有约定,故李某某诉求王某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租李某某的房屋腾空;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李某某房租696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

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称:王某承租李某某房屋属实,但李某某与其哥有产权纠纷,李某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将有争议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王某在经营期间经常受到李某某哥哥的干扰,致使不能正常营业,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安部门也处理过此事,但都没有结果。后来李某某起诉要求支付房租,一审法院不顾事实判决王某如期承担房租,对王某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王某与李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06年6月10日到期,到期后,王某继续按原合同履行至2006年8月,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共8个月的房租2800元拖欠不交,期间李某某多次讨要,王某支付了1200元。2007年4月底,王某称生意不做了,东西拉完时房租付清。2007年4月之后,王某既不拉东西,也不支付房租。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房租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与李某某的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王某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李某某也未提出异议,双方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王某占用承租房屋,即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王某在不准备继续承租的情况下,理应及时腾退房屋,付清房租,其与李某某之间的其他纠纷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王某既不腾退房屋也不支付租金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房屋租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某强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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