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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系通许县X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0年3月22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徐某某,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孙营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孙营乡X村基本农田32.8亩,一般耕地15.8亩,林地4.05亩,园地14.9亩被非法占用建厂,并给国家造成了x.1元的耕地占用税税收损失。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孙营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孙营乡X村基本农田x.67平方米,一般耕地x平方米,林地2700平方米,园地9900平方米被非法占用建厂,并给国家造成了x.11元的耕地占用税税收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后,既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也没有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汇报,导致大量基本农田及耕地、林地、园地被非法占用建厂,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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