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毛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毛某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陆某借款人民币4.2万元;
二、若被告毛某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毛某应归还原告陆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毛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