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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xx诉被告高x共有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沈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X室。

案由:共有纠纷。

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xx诉被告高x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归原告董xx与被告高x共有(原告董xx占上述房屋50%的产权份额,被告高x占上述房屋50%的产权份额);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高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7月12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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