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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十队范界弄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崔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十队范界弄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3年2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谢志x(曾用名谢某x)。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xx与被告谢x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子谢自x随原告顾xx共同生活,被告谢xx自2010年8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谢志x年满18周岁止;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50元,由原告顾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敏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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