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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照洋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照洋,男。2009年9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逮捕。现羁押商水县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照洋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照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2日8时左右,周口市X路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本市X路胜利桥上有人打架,民警邵X,任X接警前往现场,当事人方X及其儿子被告人方照洋正在对另一方当事人王X进行殴打。民警邵X拉住方照洋,方照洋就抱住邵X的腰往桥边走,要一起跳到河里去,后被其他民警及现场群众制止。其被带回派出所后,还以要撞死该民警来威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朱X、袁X、李X、方X、方XX、史X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人员出具的出警经过、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照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方照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照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0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平安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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