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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卫辉市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崔文学,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殷普生,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某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诉讼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长(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郭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某梅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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