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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宗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向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某。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1月22日,本院裁定中止审理。同年3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8日晚,被告人宗某某伙同董运科、路德方(二人均已判刑)在泌阳县X乡X街X组附近盗割电缆线65米,后又到贾楼乡大刘庄北岗盗割电缆线260米,将盗割的电缆线隐藏在一处无人居住的空房内。三人再次盗割电缆线时被泌阳县网通公司巡逻人员发现,董运科被当场抓获,宗某某、路德方逃跑。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为7701.20元。

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宗某某向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并详细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控诉,证人候某、杨某、王某、窦某甲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照片,同案人董运科、路德方的供述,提取赃物证明,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泌价证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200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宗某某投案自首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割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因同案人均已另案处理,故不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宗某某投案自首,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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