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德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先后生育三被告,将三人抚养成人,安家立业,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劳动。现原告已70岁有余,体弱多病,每月为治疗疾病花尽了有限的退休费,还外欠很多债务。可是三被告成家立业后,特别近十年来,从不回到原告身边来看望照料、精神上安慰原告,不尽孝心,使原告倍感寂寞和生活困难。特别是2010年4月7日晚,被告王某乙突然闯入原告家中,对原告拳打脚踢。为了保障原告今后生活和治疗,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每月每人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元。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说不是事实,被告从来没有说不赡养他,被告同意赡养原告,原告可以和被告一起生活,但因被告无工作,生活困难没钱支付原告赡养费。
被告王某丙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说不是事实,被告母亲的医疗费单位全报,并无外债。逢年过节被告都去看原告,只是找不到原告,原告家不让被告进。原告有退休金,被告三人都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无能力向原告支付赡养费。被告也无居住的地方,被告可以和原告一起住照顾他。
被告王某丁辩称,被告也无工作和收入,无力支付赡养费,如果原告同意可以和被告一起生活照顾他。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是开封市公安局退休干部,共有三个子女,长子王某乙、次子王某丙、女儿王某丁。1988年原告老伴去世,1989年原告再婚,现在在一起生活。原告现已退休,每月退休工资1950元。现原告的三个子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每月每人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另外,庭审过程中,经征询原告的意见,不同意和三被告共同生活,要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三被告系原告子女,应依法履行义务,赡养老人,共同照顾好原告的晚年生活,故原告要求三个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系退休干部,每月有1950元的退休工资,现原告诉请每月要求被告支付生活等费用300元过高,本院参照我省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予以支持,原告有子女三个,即每人每月支付原告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每人每月于十五日前各向原告王某甲支付赡养费50元,以后按月支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支付第一个月赡养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德亮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