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何某与蚌埠市中房物业管理公司供用暖气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07  当事人: 何某、赵某   法官:   文号:(2005)蚌民二终字第24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蚌民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科职员,住蚌埠市高科花园X号楼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杨在勇,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高科花园X号楼X单元X室。系何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中房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胜利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泽,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耀,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供用暖气合同纠纷

上诉人何某不服蚌埠市X区人民法院(2004)禹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在勇,被上诉人蚌埠市中房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耀、金泽均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查明,2002年8月7日,何某购买了中房公司开发建设的高科花园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91.88平方米)房屋。2002年8月9日,何某即与蚌埠市中房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受有关部门委托,中房物业管理公司可提供供水费、电某、燃煤费、取暖费、房租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执行行政规定。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供暖合同,约定:1、蚌埠市中房物业管理公司在保修期内免费保养与维修供暖设备;负责供暖费用代取代支,即向高新区X区供气费用,而后按小区总面积和各住户面积分别收取住户供暖费用。2、何某在供暖期内(无论是否居住使用)须主动缴纳供暖费。3、供暖期初定为:当年12月1日至翌年3月10日。收取标准:一个供暖期每平方米(建面)8元(不含过保修期后的室内设备维修费用的分摊及管理费用),届时按时结算。经蚌埠市物价局审核决定,2002年——2003年度高新小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供暖收费标准为7.30元,2003年——2004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供暖收费标准为7.19元。何某应交纳2002年——2003年度供暖费670.60元及2003年——2004年度供暖费660.60元,合计应交纳供暖费1331.30元。

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何某于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付蚌埠市中房物业管理公司供暖费用1331.30元。

二、一审案件诉讼费20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250元(包括50元送达费),合计450元,何某负担225元,蚌埠市中房物业管理公司负担225元。一审诉讼200元已由蚌埠市中房物业管理公司垫付,二审案件诉讼费250元已由何某垫付,何某多垫付的25元,由蚌埠市中房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给付何某。

三、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时,该协议书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轩银珍

审判员罗晓敏

代理审判员唐传佳

二○○五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