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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郭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14  当事人: 宋某、郭某   法官:   文号:(2005)狮民一初字第56号

安徽省铜陵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狮民一初字第56号

原告宋某,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铜陵市X村X栋X号。

委托代理人夏海涛,本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男,5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铜陵市X区田苑市场。

原告宋某与被告郭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称,被告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租用原告车辆进行业务活动,欠原告运输费6950元。现要求被告郭某支付该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郭某出具的欠条5张予以证实。

被告郭某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系个体驾驶员。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间,被告郭某租用原告出租车进行业务活动,共计拖欠原告运输费6950元,并向原告宋某出具欠条5张。今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郭某支付该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9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支付原告宋某运输费人民币69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88元,保全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988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超

审判员张能

审判员刘翔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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