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要求宣告顾文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3月18日,申请人李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称,顾文秀于2004年12月份离家出走,出走时患有精神病,顾文秀出走后,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顾文秀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顾文秀,男,58岁,系申请人李某某之夫。因患有精神病,于2004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3月25日在河南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顾文秀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李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顾文秀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某某为失踪人顾文秀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蒯传礼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