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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4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伙同李红伟、刘某宾、禹某帅、邓金河(均已判)等人以马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在玩李红伟放在叶县X乡X村的“老虎机”时使用了“上分器”为由,对被害人实施看管、殴打后将被害人带至叶县X镇X村,郭某甲因家中有事离开。李红伟等人威胁逼迫被害人汇到指定银行账号上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红伟、刘某宾、禹某帅、邓金河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毛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乙、石某某、刘某某、禹某某等的证言,邓某某、王某某分别书写的证明两份,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0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克娜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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