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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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30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元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多次在柘城县X镇、毛楼开发区工地盗窃钢管及扣件、水泥、木板等物品,价值15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证人杨XX、梁XX、马XX、梁1XX、李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皇永超

二Ο一Ο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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