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甲诉景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6-08-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68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阎世强,江苏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张家港市高松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景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碧大厦311A。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景远,江苏苏州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奚某某,南京君陶专利商标代理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景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甲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2月25日授予其专利号为(略).7、名称为滤清器A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景博公司未经其许可曾制造、销售了与其专利一致的产品(略)滤清器,经法院调解,被告承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现再次发现被告制造、销售与该专利极为相似的产品(略)滤清器。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景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与滤清器A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是相似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景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三、被告景博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景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略).7滤清器A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景博公司赔偿黄某甲经济损失(略)元,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若期满不付,则赔偿额增加至(略)元;超过一个月未支付,赔偿额增加至(略)元;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略)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吴宏

代理审判员韩军

二○○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赵晓青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