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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诉中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6-08-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28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公寓X门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忠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玉峰,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山地区牛山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九华长秀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九华长秀商贸中心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诚,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简称捷高某司)诉被告中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实投资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捷高某司于200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嘉寓幕墙公司)和北京九华长秀商贸中心(简称九华商贸中心)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于2006年6月16日书面通知嘉寓幕墙公司和九华商贸中心参加本案诉讼。

原告高某、捷高某司诉称:高某是名称为“新型的带有缓冲装置的自动隐形纱窗拉梁”、专利号为(略).9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05年1月1日,高某与捷高某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捷高某司获得该专利的独占许可实施权。2005年10月,二原告发现中实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街的融城房地产项目,安装了侵犯该实用新型专利的隐形纱窗。该侵权产品是由嘉寓幕墙公司从九华商贸中心处购买,并销售给中实投资公司安装使用,九华商贸中心则负责侵权产品的制作加工和安装。融城的房地产项目是连体高某建筑,共计安装侵权纱窗1800樘左右,故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中实公司、嘉寓幕墙公司、九华商贸中心侵犯了原告高某的专利权和捷高某司的专利独占许可实施权;中实公司、嘉寓幕墙公司、九华商贸中心赔偿两原告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中实投资公司在法定答辩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嘉寓幕墙公司辩称:2005年9月23日我公司与九华商贸中心签订了自动隐形纱窗供货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买卖合同,因此涉案纱窗的来源是合法的,我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侵权行为。我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涉案隐形纱窗是从九华商贸中心处合法取得,才用于中实投资公司开发的项目中。因此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使用他人专利并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九华商贸中心辩称:我中心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并不断创新产品,没有必要使用原告的专利产品。原告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其专利权取得不合法。我中心在经营活动中,从其他厂家购进纱窗用型材、配件时,查验了厂家的合法资质,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属于善意履约。即使所购型材、配件有与原告的纱窗用实用新型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我商贸中心也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2日高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新型的带有缓冲装置的自动隐形纱窗拉梁”的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12月22日获得专利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略).9,现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

2005年1月1日高某与捷高某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约定高某许可捷高某司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捷高某司一次性支付高某入门费10万元,并按销售额的3%提成,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合同履行期限是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005)津河东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载明:北京市西城区X街的融城楼盘使用的纱窗:(1)其拉梁堵头包括主体及一端的滑舌和另一端的连接凸柱。滑舌为金属薄片形、下端为圆滑面,其由纵向截面近似为V形的金属片弯曲而成,在其上部设有与纱网的连接孔,在其一端有一凸端插入所述的主体端面对应的插孔内相互连接。(2)在拉梁的背面有一凸出的横向托板,在该托板的上面是缩口凹槽,凹槽内插有一根毛条,毛条与托板之间通过滑动插接结构连接。估计该楼共安装这样的纱窗1800扇左右。该公证书并附有部分纱窗和周围环境的照片22张。

中实投资公司提交的城市家园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安装合同》条款显示:融城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含百叶窗)工程由中实投资公司发包给嘉寓幕墙公司。

嘉寓幕墙公司提交的《自动隐形纱窗供货协议》显示其所需的自动隐形纱窗系通过北京嘉寓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九华商贸中心购买。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协议、(2005)津河东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铝合金门窗工程安装合同》、《自动隐形纱窗供货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北京九华长秀商贸中心停止组装、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二、北京九华长秀商贸中心补偿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万元,并于2006年9月15日之前付清,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2万元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向北京九华长秀商贸中心支付供货款予以保证);

三、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高某、天津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负担4510元(已交纳),北京九华长秀商贸中心负担1000元(本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李渤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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