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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传斌,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6月9日,由审判员郑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传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其与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2004年同居生活。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5日,婚生一子李某庭,现随被告生活。由于结婚前双方年轻,其未婚先孕,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儿子出生后,也未缓解双方的感情。其于2008年10月8日离家出走。2008年12月29日被被告强持带回。2009年3月其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其撤诉。其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双方有共同债务:借其母亲康兴1000元及4000斤玉米,借其哥张东亮1000元,均未出具书面手续。现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双方相识经过、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均属实。双方婚后感情深厚,其也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其会尽一切努力让原告回心转意。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双方有共同债务:借原告哥哥张东亮1000元,拉原告母亲康兴2000斤玉米,借其姐李某芳9300元,借其哥李某林2000元,均未出具书面手续。综上,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4年同居生活。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5日,婚生一子李某庭,现随被告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原告称双方的共同债务有:借其母亲康兴1000元及4000斤玉米,借其哥张东亮1000元,均未出具书面手续。被告称双方共同债务有:借原告哥哥张东亮1000元,拉原告母亲康兴2000斤玉米,借其姐李某芳9300元,借其哥李某林2000元,均未出具书面手续。

另查明:2009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后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共同生活六余年,并共同生育一个儿子,说明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双方均应珍惜。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愿离婚,并表示愿意好好对待原告并改正自身缺点与原告和好。鉴于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要改正自身不足,争取原告谅解,同时双方要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弥补夫妻感情裂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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