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郝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电影学院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学兵,北京市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手(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卫星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艺良,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2005年7月22日,原告郝某与被告旗手(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20集电视连续剧《冲出绝境》剧本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剧在发行、播出时如超过20集,被告按照每集2.5万元向原告追加支付稿酬。2006年8月开始,该剧在各电视台播出,并公开发行了DVD,共27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追加稿酬17.5万元并支付利息。经询,被告承认该电视剧播放时为25集,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旗手(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郝某稿酬15万元,于2007年5月22日支付3万元,同年6月30日支付4万元,7月30日支付4万元,8月30日支付4万元。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三十九元,由被告旗手(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六十九元五角,退还原告郝某二千五百六十九元五角。
保全费一千四百二十七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丞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