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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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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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又名董某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3月20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1月13日22时许,在卢氏县X镇“超越时空”迪厅楼下,被告人董某某看到其朋友王××和卢氏县X镇居民许××、王××、毕××等人撕扯在一起,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上前将许××、王××、毕××三人头、面部砍伤。后经鉴定,许××伤情为重伤,王××、毕××二人伤情均为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使自己的朋友免遭他人伤害,出于义气而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够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3日22时许,卢氏县X镇居民许××、王××、毕××在卢氏县X镇“超越时空”迪厅蹦迪时与被告人董某某的朋友灵宝市X镇X村民王××发生争执,被他人劝阻后离开迪厅。被告人董某某在迪厅楼下看到王××和许××、王××、毕××等人撕扯在一起,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上前将许××、王××、毕××三人头面部砍伤。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许××系头、面部多处创伤,开放性颅脑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王××系头、面部创伤,颅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毕××系头、面部创伤,颅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作案后,被告人董某某逃离现场,于2009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许××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04年元月13日晚上大约十点多钟,他当时和王××、毕××一块去东门外迪厅玩了一会出来走,走到楼下,王××被灵宝三个人围住了,准备闹事,他上前就拉,被灵宝一个人砍了一刀,他拉住不让走,紧接着又被砍了两刀,那个人就跑了。王××、毕××也被砍伤了。到医院后他才知道被砍了五刀,颅骨被砍骨折,做了两次手术,一共花了4万多块钱。他当时看见有一个人持刀。

2、被害人王××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04年元月13日晚上,因快过年了,没啥事,他与许××、毕××及女友周××、许××的女友任娜几个人在“超越时空”迪厅玩,快十点时,他一个人在台子上跳舞,与一个小个子碰住了,那人拽住他的衣服往台子下拉,拉着下了台子,被迪厅的工作人员挡开了,他坐回几个人当中后发现衣服被拉烂了,也不见与他发生纠纷的人。又过了十来分钟,见那个低个子又在台上跳舞,就去找他,因迪厅内音乐太高,说话听不清,那人就嚷着说到楼下外边去说,他没多想就一块下楼到外面,后面就跟着出来了几个人,一到外面,小个子就与他拉扯到一块,还有一个人在帮他,他觉着背后被人砍了一刀,就面过了脸,那人就朝他脸上砍了一刀,又砍他他就用手挡,见流血过多,他对象就拉他挡了辆出租车到医院,不一会,许辉、毕磊也都被送到医院,也被砍伤了。砍伤他的人他不认识,高个子,有一米七几。

3、被害人毕××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04年1月13日晚上,他与许××、王××及任××、周××、韩××等几个人在“跨越时空”迪厅玩,王勇和一个低个子在跳舞时发生了纠纷,被人挡开了,后来王××发现他穿的上衣烂了,就想找小个子男的,但见不到人。过了一阵子王××发现小个子在台上跳舞,就上去找那个小个子,他们一群人都怕打架,就跟过去了,到那王××拉小个子出迪厅下楼,说到外面吵声小的地方说事,刚到楼下时,就见几个人围上去要打王××,其中一个不知从哪拿来一把刀,朝王××头上砍,接着又朝许××砍,他上前去挡,就被那人砍了一刀。当时只有砍人的这个人拿着刀子,他个子高,在1.75以上。他的头额被砍骨折。

4、证人李××(灵宝市X镇X村X组农民)证明:他是2004年元月13日上午来卢氏给“红玫瑰美发厅”送服务员的,当晚上11时许回“红玫瑰美发厅”到X房间休息,后美发厅老板李××把他摇醒并对他说:“奎在迪厅拿刀给人砍了,一会刑警队要过来找,你说你啥也不知道”。他说“中”,之后李××走了,他就睡了。他在美发厅见过叫“奎”的人,个子在1.75米,短发,年龄27岁左右。晚上7点多,“奎”出了美发厅后,再未见回来。

5、证人亚××(灵宝市X镇X组农民)证明:2004年元月13日晚上十点多钟,他在迪厅二楼,听说楼下有人打架,他就出去,在一楼迪厅门口东十米处,见董某奎(魁)手里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东西打到另外一个男青年头上,打了几下,当时旁边围了好多人,挨打的男青年已是满头血,他到跟喊“咋哩”,这时董某奎(魁)转身走了。这个满头是血的男青年抓住他上衣,打了他两个耳光,并把嘴里血往他身上吐,喊“打”,他一手抓住这个男的手,一手拿着橡胶棒,旁边一个女的上去朝他拿橡胶棒的手咬了一下,把橡胶棒夺了,接着旁边上来几个人朝他头上、身上乱打,把他打滚在地上,他也不知道后来谁拉开了。董某奎(魁)住灵宝市函谷关坡寨村,当天晚上他和王建波是八点多去的迪厅,东明镇纸厂对面“红玫瑰美发厅”的侯××,还有灵宝城关镇X村的杨××,他们是十点多去的。他当时到迪厅门口前,见董某奎(魁)一个人在打架,王××、侯××、杨××三个人参与打架了没有,他不知道。

6、证人侯××(灵宝市X镇X村后城子X组农民)证明:2004年元月13日那天晚上九点多,灵宝老乡杨××给他打电话,说他来卢氏在药城鑫源旅社住,另外一个老乡老荆在保险公司楼上迪厅玩,叫他去,他就和杨××一起去,到迪厅大约十点多钟,没有见到老荆,他和老杨取了一瓶葡萄酒在喝,喝完后,他到楼下去买烟,刚到门口,发现有七八个人在打架,他一看其中有两个灵宝的人,一个叫王建波,另一个叫董某奎(魁),他想上去给他们拉架,拉了几下也没拉开,当时人很多也很乱,他见董某奎(魁)不知在哪里拿了一把刀,朝一个娃子头上砍了过去,当时就见血流了出来,他一看也管不了这事,就坐出租车回到住处换了条裤子,拉架时给弄脏了,并给他媳妇说:奎(魁)和建波在迪厅给人打架了,他媳妇说不让他管这事。董某奎(魁)个子高,应该在1.75米以上,王建波个子低,1.6米左右。

7、证人马××(卢氏县X镇X街坊居民)证明:2004年1月13日晚上他在保险公司楼上迪厅招呼生意,到九点半,王××喝了点酒和一个蹦迪的男子(个子特别低)发生了口角,具体因为啥事发生口角他也说不清,一名顾客叫尚小波上去把他俩拉开,拉开后,迪厅里的人继续玩。到晚上十点四十分左右,他听说楼下有人打架,他就赶紧下到楼下,见许××满头是血,许××的一个朋友也满脸是血,有一个高个子拿有一把一尺长、两寸宽的刀子,许××往那个高个子跟前去,高个子拿刀背朝许××肩部打了两下,他吆喊“把刀放下”,高个子趁机朝保险公司对面的巷子跑了。许辉一块的成十个年轻娃子围住他迪厅的一个灵宝服务生连踢带打的,他上去把他们给挡开了。

8、证人常××(卢氏县X镇居民)证明:2004年1月13日晚上将近十一点时,他在迪厅门口楼下看见有人打架,其中打人的一方四人,他认识是“红玫瑰洗理城”的老板和另三个人,挨打的一方是许辉,当时躺在地上,头上都是血,后来不知谁打了“120”,医院来车将许辉拉走了。他看见时许××已经躺到地上,那四人顺对面巷子跑了,他没看见许××的伤是怎么形成的。

9、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公(三)伤鉴(法)字[2009]X号鉴定文书证明:许××头、面部多处创口,开放性颅脑损伤,伤情为重伤。

10、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公(三)伤鉴(法)字[2009]X号鉴定文书证明:王××头、面部创伤,其中额面部部分长4.0cm,颅骨骨折,伤情为轻伤。

11、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公(三)伤鉴(法)字[2009]X号鉴定文书证明:毕××头、面部创伤,其中额面部部分长3.8cm,颅骨骨折,伤情为轻伤。

12、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02年3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13、灵宝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12月8日,灵宝市公安局故县分局刑警阳平中队根据举报,在灵宝市物流中心将网上逃犯董某某抓获,并于当天移交卢氏县公安局。

14、被告人董某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靳跃丽

审判员杜相良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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