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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权某某,又名权某勤,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权某某在担任卢氏县天保工程横涧乡X村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管护职责,造成其管护区内82.523立方米林木被该乡农民王××(已判刑)无证采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李××、代××、王××、高××等人的证言,卢氏县天保林工程集体承包管护合同,卢氏县X乡农业服务中心证明和本院(2007)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身为国家机关聘用的护林员,在从事林业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管护职责,致使其管护区内的林木被无证采伐82.523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权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靳跃丽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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