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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4月2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5月10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2日20时10分,被告人人孙某无证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通许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老街路口西60米处,与相对方向左转弯横过公路的庞文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将电动自行车上乘员张琼琼当场轧死,庞文艳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孙某弃车逃逸,后经认定被告人孙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事故照片、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证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孙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20时10分,被告人孙某无证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通许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老街路口西60米处,与相对方向左转弯横过公路的庞文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将电动自行车上乘员张琼琼当场轧死,庞文艳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孙某弃车逃逸,后经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某及其亲属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张琼琼亲属各种经济损失x元,赔偿受害人庞文艳各种经济损失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证据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妍

审判员范存海

审判员郝善林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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