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牛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272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某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大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于2006年8月4日8时许,在本区南八里庄X号其租房处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起获激光视盘DVD共计5598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赃物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钟某某、初某某、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书,收缴赃物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物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为牟私利,非法销售非法出版物,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牛某某能认罪、悔罪,故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万钧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