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某某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某,男,住(略)。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谈某某系本市浦东新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的业主,被告自2005年8月起至2009年12月欠交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计人民币9,063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9,063元及滞纳金3,255.1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谈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某某物业公司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7,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6月17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