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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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7-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南刑初字第33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男,42岁,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X乡X村人,住(略)。系本案的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870609053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群,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刘远光、代理检察员刘德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杨群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6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莫世洪、黄德虎、黄谦(均已判刑)在加积镇X路福建港美容中心对面旺顺发酒业三楼300房聊天,然后,由黄德虎驾驶陈某某的一辆无牌的黑色嘉陵70C二轮摩托车拉莫世洪、陈某某、黄谦来到长坡镇X村委会角市村5号莫世洪家,莫世洪找其母亲要钱吃夜宵,但没有找着。这时,莫世洪提出一起去叫住在附近的"阿毛"(唐某某)要钱吃夜宵,约23时,由莫世洪带路,黄德虎驾驶摩托车来到唐某某家约二十米远处的公路上,莫世洪叫停车。莫世洪讲:"你们进去,'阿毛'认得我,我不进,我在外面接应",陈某某、黄德虎、黄谦向唐某某家走去,陈某某上前拍唐某某家门,拍了几下,用普通话叫:"'阿毛'开门,'阿毛'开门",但没有人应,陈某某就起脚踹开门,陈某某先入,接着黄德虎、黄谦进入,陈某某进门后对在房间的唐某某说:"不准开灯",并说,"没钱了,拿100元来买烟抽。"唐某某转身到床前桌上拿一包烟,分给陈某某、黄德虎、黄谦每人一支,陈某某就讲:"不用点了,快点拿钱来就对了",唐某某转身到床上拿出一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接钱后,用海南话对在外面的莫世洪讲:"要到100元了,怎么办"莫世洪讲:"这么好要,再要100元。"陈某某就叫唐某某再要100元,唐某某不肯给,陈某某就与唐某某吵起来,这时唐某某的妻子想打开房子后门出去,陈某某见状即持刀,想再次冲入屋内,站在门口的黄德虎、黄谦用海南话说:"算了,算了",即过来拉陈某某,陈某某挣开阻拦冲进房间持刀砍唐某某,唐某过第一刀,转身跑到床边,没跑几步,陈某某将唐某某左手胳膊上部外侧边砍中一刀,一刀砍在唐某某左手腕处,将唐某手腕砍断,左手掌掉在地上,黄德虎、黄谦站在门口看,然后四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唐某某被送医院进行断腕再植手术。经法医鉴定: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五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诉称,由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致本人重伤,造成本人五级伤残,给本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医疗费22405.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包括护理费)5970元、交通费560.5元、伤残赔偿金151200元,共计180585元。并提供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某辩解,其只砍被害人左胳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理由充分,请法庭予以注意,且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好,请法庭从轻判处。

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陈某某表示愿意赔偿,但称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莫世洪、黄德虎、黄谦从加积镇骑摩托回到长坡镇X村委会角市村莫世洪家,想找莫世洪母亲要钱吃夜宵,但没有找着。莫世洪便提议去找住在附近的"阿毛"(唐某某)要钱吃夜宵。约23时,由莫世洪带路,黄德虎、黄谦和陈某某来到唐某某家约二十米远处的公路上,莫世洪讲:你们进去,唐某某认得他,他在外面接应。陈某某、黄德虎、黄谦来到唐某某家门前拍门,没有人应,就踹开门,陈某某先入,接着黄德虎、黄谦进入,陈某某进门后对在房间的唐某某说:不准开灯,没钱了,拿100元来买烟抽。唐某某转身到床前桌上拿一包烟,分给陈某某、黄德虎、黄谦每人一支,陈某某就讲:不用点了,快点拿钱来就对了。唐某某转身到床上拿出一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接钱后,用海南话对在外面的莫世洪讲:要到100元了,怎么办莫世洪讲:这么好要,再要100元。陈某某叫唐某某再要100元,唐某某不肯给,陈某某就与唐某某吵起来,这时唐某某的妻子想打开房子后门出去,陈某某见状持刀冲入屋内,站在门口的黄德虎、黄谦拉住陈某某,陈某某挣开阻拦冲进房间持刀朝唐某某砍去。唐某某被砍中,其中一刀将唐某某的左手掌砍掉,然后四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唐某某被送医院进行断腕再植手术。经法医鉴定: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五级。

另查明,唐某某要求的附带民事赔偿,本院已以(2006)海南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同案人莫世洪、黄德虎、黄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62181.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持刀砍伤被害人。同案人莫世洪、黄德虎、黄谦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持刀参与抢劫,且看到陈某某刀上有血迹。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某证实,2006年4月30日他和妻子胡茶连、岳父胡顺德、儿子唐某军看电视到22时许就回房睡觉。当晚睡觉时,是从里面插上插梢插好门,再用一块大石头从里面顶好门的。大约23时半,他睡意朦胧中被一阵拍门声惊醒,他还没有来得及起床开门,外面的人就把门踹开了,一下子从外面进来三个人,其中一个人走近他的床喝令他快起来,另有二个人站在门口处,当时整个大屋只有他岳父屋里亮着灯,他们持着刀,像是西瓜刀,威胁他不准开灯,他们说的是普通话,但他们之间相互说的是海南话,只是他听不懂他们讲的是什么内容。站在他床前那个男子说:"没烟抽了,你们拿钱来给我们买烟抽!"他问:"要多少"那男子说:"要100元(人民币)。"他见他们手中持刀,不敢顶撞他们,就拿烟分给他们三人。他们叫他快点拿钱。他拿了一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交给站床前那男子,那男子接过钱,又改口要200元(即加要100元),站门口的男子用海南话说:"算了,算了",即过来拉那男子走了,走出门口时,他跟着想去关门,看见歹徒一共四人,这时他妻子起床想去开后门,被歹徒发觉了,先前进屋拿钱的那男子冲进屋,二话不说挥刀向他砍来,他躲过第一刀,转身跑到床边,没跑几步,左手胳膊上部外侧边被砍中一刀,他跑到床边蹲下,躲闪对方的刀。他的左手掌被砍断了,左手掌掉在地上。只有一名男子追砍他,其他同伙都没动手只是站在门口看。

同时证实,他们拍门时大声喊:唐某某,开门,唐某某,开门!(普通话)他听声音,好像是住在他附近一个姓莫的年青人的声音,这个姓莫的年青人以前曾向他要过"保护费",被长坡派出所的抓去教育过,但很快又放回来了,这次他估计也是姓莫的那一伙人干的。当晚持刀砍他的人肯定不是姓莫的年青人。法庭上,唐某某强调只是一人持刀砍他。

3、证人证言。胡茶连(唐某某妻子)证言内容与唐某某的陈某基本一致。李玉新证实,案发当晚约23时左右,他睡在床上被一阵叫喊声惊醒,马上从床上起来,顺手从家里拿着一支钢管走出家门口。当走出家门口时,他看见门口旁的一棵树下停着一辆黑色嘉陵摩托车,而对面唐某某家传来叫喊声及哭声,这时他看见有一位青年仔从唐某某家的方向跑到那辆嘉陵摩托车处,并把摩托车发动起来,接着又有几名青年仔从唐某某家的方向跑到摩托车处,并一起坐那辆摩托车向牛角村方向逃走,摩托车离开约有二十米远后又返回向牛角石乐山方向逃走。由于没有灯光,他不认得是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琼海市X镇X街北侧唐某某住处,是一间与水泥平房相连的瓦房。抢劫案中心现场为唐某某卧室。唐某某卧室南北长720cm,东西宽450cm。在南墙西段有一扇单扇木质内开门(木门右下部裂开插销扣翘起)。屋内有一道砖墙将卧室北段分隔为两部分。西侧为唐某某的床铺。在屋内西侧地面上有大面积的呈哑铃状布的呈现暗红色的血迹。血迹北端至唐某某床铺南沿地面积约160×60cm;血迹南端约180×110cm;血迹中间部分约60×190cm。卧室西侧距南墙40cm离地高为175cm处挂有一条铁丝。铁丝北端挂有衣物,在衣物上及衣物下方距北墙120cm处地上的灰白色有"复合肥料"字样的化纤袋上可见喷溅血迹。屋内西北角处停放有三辆摩托车,在北起第一辆红色铃木摩托车的油箱、前轮及发动机处可见喷溅血迹。在唐某某床铺绿色布帘左幅、床沿处及布帘距床沿70cm处可见喷溅血迹。

5、法医鉴定。(1)琼海市公安局法临字第108号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活检所见:伤者左上臂有二条创伤疤痕长分别为10cm和4cm,创缘整齐;左手腕部离断再植的疤痕长22cm,左手腕外侧见钢针内固定残端,手腕活动功能丧失。

伤者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2)琼海市公安局琼海公鉴字(2006)2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唐某某伤残为五级。

6、琼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87年6月9日,身份证号码:460002198706090533海南省琼海市人,住该市X镇X村委会外岭村。

此外还有现场指认笔录、本院(2006)海南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陈某某只砍伤被害人左胳膊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莫世洪、黄德虎、黄谦伤害唐某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陈某某对本院(2006)海南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以弟

审判员王东

审判员陈某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丽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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