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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育慧之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文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中育慧之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资源燕园宾馆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高层X号楼地下室X号房。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北京中育慧之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育慧公司)诉被告北京文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都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李东涛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育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和被告文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育慧公司诉称:2010年2月,原告在被告网站www.x.com上发现其公然销售未经授权而出版的《一分钟速算》音像资料,产品涉嫌盗版且数量较大。原告对《一分钟速算》音像资料享有完整独立的版权及内容发布权,被告擅自销售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原告的商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在文都尚品网络商城(www.x.com)销售《一分钟速算》音像制品,并销毁其库存的全部涉案侵权音像制品;2、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4、向原告赔偿交通费人民币200元、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x元。

被告文都公司辩称:《一分钟速算》软件是我公司自供货商处购进再对外销售,上面有少儿潜能测试VIP卡及防伪标,作为非专业人员,我们认为其是正版软件;另外,我公司销售该软件仅获利240元,原告要求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经审理查明:

《一分钟速算》产品的包装上显示:主讲人周根项、出版单位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

2009年7月10日,周根项出具授权书,其中显示:“由我本人参与拍摄的‘著名速算大师《一分钟速算》现场体验会’的视频资料(包括视频图像、图片、声音、文字、肖某等),版权归中育慧公司所有。现授权中育慧公司享有该内容的全国发布权(包括电视播出、网络播出、肖某使用、文稿刊登、报纸宣传等)。”

2009年7月1日,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出具授权委托发行书,其中显示:“兹授权中育慧公司为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一分钟速算》系列产品的全国总发行,并负责全国的渠道建设、宣传推广、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文都公司对上述权属证据不持异议。

经公证,中育慧公司在文都公司网站(www.x.com)上购买了一套涉案产品,并提交了该产品的照片,其中显示包装盒内含有产品一套,发票一张,盒盖上标有“此套光盘为盗版产品”,落款为“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文都公司认为,该套公证产品已被中育慧公司打开,虽然包装盒及发票均系文都公司寄出,但不能证明盒内的产品就是文都公司寄出的产品。中育慧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

中育慧公司已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购买产品费用260元,律师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中育慧公司提交的产品包装页、授权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举证据的义务。中育慧公司主张其享有涉案产品的著作权,并提交了相关的包装页、授权书及授权委托发行书等加以证明,该证据合法有效,且文都公司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中育慧公司的权属予以确认;该公司虽经公证在文都公司网站购买了涉案产品,却自行将公证包装盒打开对产品真伪进行鉴定,故该公证并不能证明文都公司所售产品系盗版,中育慧公司状告文都公司侵权之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育慧之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元,由原告北京中育慧之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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