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9)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x元。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原判证据不足,不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风涛
代理审判员王某珂
代理审判员李某伟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利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