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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通刑初字第491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3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初至2006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烟草制品并予以销售。2006年4月7日9时许,陈某乙(男,37岁,另行处理)在陈某甲的指使下驾驶“解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略))在通州区X镇X村南侧公路旁,从孟利(男,另行处理)处接收烟草制品时,被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红河”牌卷烟750条,盖白“红塔山”牌卷烟100条(总价值人民币(略)元)。后在通州区X镇X村陈某甲的仓库内,又查获盖醇香红“国宾”牌、盖“红梅”牌、软“威龙”牌等18种卷烟共计1082条(价值人民币(略)余元)及假冒伪劣软浓味“中南海”牌卷烟250条,被告人陈某甲后被查获(涉案烟草制品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查获卷烟价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户籍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烟草制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中华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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