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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诉赵某秦某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兰某。

被告赵某。

被告秦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赵某、秦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法庭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5日,被告赵某向原告邱某某借款x元,承诺借期三个月(2009年10月15日至2010年1月15日)。被告赵某向原告邱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另,被告秦某、张某某二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2、公告费收款收据一份。

三被告经法庭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被告赵某向原告邱某某借款x元,承诺借期三个月(2009年10月15日至2010年1月15日)。被告赵某向原告邱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秦某、张某某二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赵某向原告邱某某借款x元,有被告赵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借贷关系明确,现被告赵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秦某、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依法应当对被告赵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邱某某要求三被告对x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证据充足,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某某借款x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秦某、张某某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5050元,案件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忠锋

审判员李世明

人民陪审员张伟丽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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