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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
时间:2006-05-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143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X镇X街X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于200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06年2月23日16时许,在本市海淀区紫金大厦附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非法向他人出售3本“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75份时被民警抓获,同时起获上述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李某、芦某某、贺某某证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3日起至2006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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