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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

原告王XX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乔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周X、被告XXX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2003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用于修建本村小学教学楼房顶。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

被告XXX村委会辩称:借款属实,2003年用于修建村小学房顶了,因村里没有钱,一直未还。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日被告XXX村委会向原告王XX借款x元用于修建本村小学教学楼房顶。后经原告王XX多次催要,被告XXX村委会至今未还。并于2003年3月1日给原告王XX出具借条一份(复印件),内容为:“人民币x元整,用于修建教学楼房顶”。在该借条上加盖有原郾城县X镇XXXX村民委员会印章及康国安印章。原告王XX还向本院提供一份复印于大军王帐册并加盖有XXX村委会及龙城镇财税所公章的借条,内容为:“2003年3月1日今借到王XX现金x元”。在借条上注明会计宋金记,收款人康国安。该借条原件在龙城财税所存放,原告王XX还向本院提供原XXX村委会委员尚某某证言:“2003年3月因大军王小学楼顶漏水,学校申请村委会进行维修,因村委会没有资金就向本村村民王XX借款x元用于修理学校顶楼,资金一直没有还上”。现任大军王小学校长马某某证言及郾城区X镇大军王小学证明,证实被告XXX村委会于2003年3月出资为学校修理楼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XXX村委会欠原告王XX建校款属实,有被告XXX村委会为原告王XX出具的借条及证人尚某某、马某某证言、龙城镇大军王小学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被告XXX村委会对原告王XX提供的证据也无异议,所以被告XXX村委会应给付原告王XX借款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XX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乔楠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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