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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周全喜,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女,30岁。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全喜、被告石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生一子徐某凡。由于婚前双方接触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和。经双方父母多次调解,关系仍不能好转,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因此,原告于2006年8月携子外出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石某辩称:原告所诉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其余不属实。原告外出不是因与被告生气,而是原告与别人打架后在单位不能继续工作所致。原告在无法工作的情况下,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并为原告交纳了停薪留职的款项。原告外出务工后,被告曾到广州、北京等原告工作的地方看望原告和孩子,原告回来时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6月8日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5月婚生一子徐某凡。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平时生活中曾因琐事生气吵架。2006年9月,原告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向单位申请办理了停薪留职,从而携子外出务工至今。原告在外务工期间,被告曾到原告务工的地方看望原告和儿子徐某帆,而且原告每年过春节时也会来和被告团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二人虽因琐事生气吵架,原告长期出外务工与被告分居生活,但被告曾到原告务工地方看望原告和儿子,且原告每逢春节也回家与被告团聚,由此看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希望。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振国

代理审判员郭旗

人民陪审员张道波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桂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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